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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