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引發《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對于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案件,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判處管制、緩刑時參考。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評估的委托后,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依法進行調查,形成評估意見,并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對于沒有委托進行調查評估或者判決前沒有收到調查評估報告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