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結束后、評議前,部分合議庭成員不能繼續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更換合議庭組成人員,重新開庭審理。
評議后、宣判前,部分合議庭成員因調動、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參加宣判,在不改變原評議結論的情況下,可以由審判本案的其他審判員宣判,裁判文書上仍署審判本案的合議庭成員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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