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經[2002]1604號)
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刑法第272條“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規定應如何理解的請示》(魯公經[2002]71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于在經濟往來中所涉及的暫收、預收、暫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物品,或者對方支付的貨款、交付的貨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單位名義履行接收手續的,所接收的財、物應視為該單位資產。
此復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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