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四百五十五條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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