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版權所有: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電話:13911775033 E-mail:hcz0303@126.com本網站所載之內容均為學術欣賞及法律知識普及之用,如若侵犯到您的合法權利,請立即致電,以便及時刪除。京公網安備:110117020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