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