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網絡銷售型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往往會對其出售的商品進行虛假宣傳。對此,應當根據涉案商品價格、功能、具體行為方式等進行綜合判斷,妥當把握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界限。對于出售商品價格與成本價差距懸殊,采用固定銷售“話術劇本”誘使被害人反復購買,且被害人購買商品所希望達到的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可以認定所涉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屬于網絡銷售型詐騙犯罪,依法以詐騙罪論處。
2.網絡銷售型詐騙犯罪,往往層級復雜、人員較多。辦理相關案件,要堅持寬嚴相濟,準確區分人員地位作用,妥當裁量刑罰,實現罪刑均衡。對于主觀惡性大,把“銷售”變為“騙術”的組織者、領導者等主犯,從重處罰;對參與時間短、僅領取少量報酬等發揮作用較小的人員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通過適用緩刑等,確保案件辦理的良好效果。
3.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進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構成數罪的,依法予以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