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于打擊虛假訴訟犯罪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制宣傳的不斷深入以及依法治國進程的逐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后,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權利、定分止爭,已經成為依法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在此情況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特別是2015年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之后,大量民商事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一些個人和單位趁機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必須依法予以規制和打擊。已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和提案,建議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對虛假訴訟行為的依法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首先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為防范虛假訴訟行為,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出臺了多個規范性文件,明確了虛假訴訟的認定和處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虛假訴訟或者假借調解拖延訴訟的,應依法及時制止并做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13號)第十二條明確提出:“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在刑事方面,由于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中沒有關于虛假訴訟犯罪的規定,實踐中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相關行為人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客觀上造成對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為改變這種局面,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設立虛假訴訟罪,為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于虛假訴訟犯罪的司法解釋,我院正著手積極推進。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我院立即組織骨干力量組成司法解釋起草小組,對虛假訴訟問題進行調研,研究起草司法解釋。今年6月,我院審委會決定將虛假訴訟犯罪司法解釋列入本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要求原則上于2016年底前完成。目前,我院正在加緊司法解釋稿的征求意見工作,下一步將會同最高檢進行研究,確定是否需要以“兩高"名義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四、對于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提起虛假訴訟、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繼續就同一案件提出上訴、再審申請或者申請強制執行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我院同意您的意見。虛假訴訟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繼續犯或稱持續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高檢發釋字[1997]4號)第三條規定:“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對10月1日以后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該規定的精神,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其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繼續就同一案件提出上訴、再審申請,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則應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還應考慮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定罪量刑。
您提交的虛假訴訟犯罪司法解釋建議稿,對我院研究起草司法解釋,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我們將認真研究,盡量吸納。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