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和填寫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進行選取、制作、填寫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
1、選取文書。在制作文書之前,應當了解每一種文書的使用條件和范圍,并結合具體案情和實際需要準確選取相應的法律文書。
2、制作和填寫文書。填寫紙質文書時,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定的項目,要逐項準確填寫;確有些欄目不需要填寫的,用斜線“\”或者橫線“ ”劃去。填寫電子文書時,應當從系統選項欄中準確選取相應的項目。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提請批準逮捕書》等敘述型文書時,應當做到描述案件事實清楚、引用法律條文準確、結論明確易懂、語言準確精練。
3、使用文書。文書制作完畢,應當按照要求予以送達、簽收,辦案單位留存的文書,應當根據規定入卷。
(二)常見項目填寫要求
1、案件名稱。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對于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節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殺人案”;對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況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況”命名,如“張××被搶劫案”;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數眾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發生時間或立案時間或者地名來命名,如“4·15案”、 “×××(地名)搶劫案”。
2、案件編號。各地在制作文書過程中應當本著便于對案件進行管理和統計的原則,根據本地或者本系統的要求進行填寫。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寫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如果沒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填寫在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除應當填寫其合法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外,還應當同時寫明漢語譯名。對于一些敘述型法律文書,如《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應當在寫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時,寫明犯罪嫌疑人使用過的其他名稱,包括別名、曾用名、綽號等。如有必要,還可寫明筆名、網名等名稱。確實無法查明其真實姓名的,也可以暫填寫其自報的姓名。查清其真實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寫,對之前填寫的內容可不再更改,但應當在案件卷宗中予以書面說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歷(陽歷)為準,除有特別說明的外,一律具體到年月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應當以其合法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沒有合法身份證件的,以戶籍登記中的出生日期為準。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寫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前的經常居所地。犯罪嫌疑人的經常居所地以戶籍登記中的住址為準。如果該犯罪嫌疑人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則以該地為經常居住地,并應當在填寫經常居住地的同時注明戶籍登記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及職業。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名稱以及從事的職業種類。單位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必要時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稱。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不能單純憑人事檔案是否在該單位,而應當視其是否實際在該單位工作。只要其實際在該單位工作的,即可認定為工作單位。職業應當填寫從事工作的種類。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經商、務工、農民、在校學生或者無業等。
7、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填寫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
8、文化程度。填寫國家承認的學歷。文化程度分為研究生(博士、碩士)、大學、大專、中專、高中、初中、小學、文盲等檔次。
9、批準人。填寫批準制作該法律文書的有關負責人的姓名。
10、批準時間。填寫批準制作該法律文書的有關負責人的簽字時間。
11、辦案人。填寫辦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關事項承辦人的姓名。
12、辦案單位。填寫辦案單位或者部門的名稱。
13、填發時間。填寫實際制作法律文書的時間。
14、填發人。填寫制作法律文書的人的姓名。
15、簽名。需要當事人簽名確認的文書應當由其本人簽名,不能簽名的,可以捺指印;屬于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簽名,或者加蓋單位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中予以說明。
16、各類清單。“編號”欄一律采取阿拉伯數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順序從“1”開始逐次填寫。“名稱”欄填寫材料、物品的名稱;“數量”欄填寫材料、物品的數量,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特征”欄填寫物品的品牌、型號、顏色、新舊等特點。表格多余部分應當用斜對角線劃掉。
17、發文字號。文書式樣中的發文字號印刷為“×公()字〔〕 號”,實際填寫時,“×”處填寫制作法律文書的機關代字,如北京市填寫“京”;“()”處填寫辦案部門簡稱,如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制作的文書填寫“經”;“()”和“字”之間的部分為文書名稱簡稱,文書式樣已根據不同法律文書種類將其簡稱印在文書之上,如拘留證印“拘”、逮捕證印“捕”;〔〕中填發文年度;〔〕后填發文順序號。
18、法律條文的援引。引用法律,應當寫明法律的全稱;引用的法律條文,要寫明具體的條文號,條文中有款、項的,要具體到款、項。
19、計量單位。填寫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0、聯系方式。填寫聯系人的移動電話號碼、固定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內容。
21、數字。在引用的法律條款、部分結構層次順序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時應當使用漢字,其他情況下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文書發文字號中年度、發文順序號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寫批準人的批準日期。內部審批類文書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處填寫制作日期,審核人、批準人在其簽名下方填寫審核、批準時的日期。成文日期應當使用大寫數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對外使用的文書,應當在成文日期上方寫明單位名稱,在單位名稱和成文日期上加蓋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印章。不能使用內部印章。
24、騎縫線。打印電子法律文書可以無騎縫線,不必加蓋騎縫章。紙質法律文書的騎縫線一律用漢字(發文年度和順序號用大寫)填寫發文字號,然后加蓋單位印章或專用騎縫章。
25、選擇性項目的填寫。紙質文書標題中的選擇性項目不需要選擇,電子法律文書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制作相應的文書。文書內容部分出現選擇性項目的,電子文書根據案情從相應選項中選擇適當的項目。紙質文書根據具體情況刪去不需要的內容:文書中空余部分、較短的文字內容,可用斜線“\”刪去,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的,填寫“男/女”。又如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填寫《不予立案通知書》時,應當填寫控告/移送。有較長文字內容的可用橫線“ ”刪去,如對于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填寫《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時,應當填寫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對于帶有“□”的選擇性項目,在選定的□中打“√”。選擇“其他”的,還應當在隨后的橫線處填寫具體情形。

二、印制標準
(一)正式印制各種法律文書式樣時,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紙印制;《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提訊提解證》以及各種通知書、決定書等用80克膠版白紙印制;其他文書用60克膠版普通白紙印制。
(二)為了便于裝訂入卷,多聯式文書的第一聯長297mm,寬137mm,天頭(上白邊)37mm,訂口(左白邊)28mm,版心尺寸84mm×225mm,其他各聯和單聯式文書一律用A4型紙尺寸,即長297mm,寬 210mm ,天頭(上白邊)37mm,訂口(左白邊)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頁碼)。誤差不超過1mm。
(三)正式印制時,對標明式樣順序號、“印”、“公安局印”以及注明應當含內容的文字不要印上。根據辦案實際需要,凡是內容不固定的敘述型文書,如《呈請立案報告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要求復議意見書》、《提請復議意見書》等,可只印單位、文書名稱、編號等開頭的內容,其他內容參照制作和填寫要求中注明的要求,在擬稿后書寫或打印。筆錄式文書可只印第一頁或上半部分,其他內容參照制作和填寫要求書寫。
(四)文書的邊線、橫線、文字一律印成黑色。
(五)文書名稱、內容和落款中出現“公安局”、“看守所”等字樣的,可根據本單位名稱改動后印制。
(六)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印刷廠統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