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
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分別按照《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處理。
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或者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認定不應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范圍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
人民法院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法官因接受調查暫緩等級晉升的,后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違法審判責任,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無責或者免責建議的,其等級晉升時間從暫緩之日起連續計算。
依法及時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妨礙訴訟活動或者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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