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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