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組織研究相關重大問題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綜合負責審判管理工作,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依法主持法官考評委員會對法官進行評鑒,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受院長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部分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庭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本庭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之間、內部成員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隨機分案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對本庭審判質量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范圍內,并在工作平臺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針對上述案件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應當在案卷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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