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職能定位和審級情況,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
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隨機分案結果進行調整的,應當將調整理由及結果在法院工作平臺上公示。
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合議庭評議和表決規則,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應當參照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庭長每年辦案數量參照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按照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相分離的原則,試點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人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時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長專門協助院長管理行政事務。
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采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法律研討機制,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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