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應當遵照實事求是、依法穩妥的原則,開展舉報失實澄清工作。
經查證舉報失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舉報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雖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認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舉報人同意后,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由偵查部門以適當方式澄清事實:
(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因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
舉報失實澄清應當在初查終結后一個月以內進行。舉報中心開展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或者復議的,應當在審查或者復議結論作出后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偵查監督部門開展不立案監督的,應當在監督程序完成后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
舉報失實澄清應當在被舉報人單位、居住地所在社區、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舉報人同意的其他地點進行。
舉報失實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二)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
(三)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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