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舉報線索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二)舉報材料應當放置于保密場所,保密場所應當配備保密設施。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密場所。
(三)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四)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五)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六)其他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
舉報中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網上舉報,嚴格管理舉報網站服務器的用戶名和密碼,并適時更換。
利用檢察專線網處理舉報線索的計算機應當與互聯(lián)網實行物理隔離。
通過網絡聯(lián)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后,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
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后,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向人民檢察院求助時,舉報中心或者偵查部門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向檢察長報告。認為威脅確實存在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護的臨時措施保護舉報人,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時,應當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舉報人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調查核實,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作出處理:
(一)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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