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應當逐件答復。除聯絡方式不詳無法聯絡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舉報人。
對采用走訪形式舉報的,應當當場答復是否受理;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待舉報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答復。
答復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口頭答復的,應當制作答復筆錄,載明答復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及答復內容、舉報人對答復的意見等。書面答復的,應當制作答復函。郵寄答復函時不得使用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和偵查部門共同負責做好實名舉報答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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