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數額達5000余萬元,于2018年5月8日被羈押。我們刑事團隊律師擔任C某的辯護人,律師通過深入了解案情后,認為C某非集資詐騙罪,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變更起訴認為C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法院庭審中,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C某并非涉案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僅為普通員工,并認為被告人C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建議法庭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C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C某作為涉案公司的財務人員,幫助公司開展資金募集業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幫助作用,依法均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均應對涉案公司募集的全部金額承擔責任。故對于其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被告人到安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綜上,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做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C某予以減輕處罰,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